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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倉|Storage - 農民工維權中心幫致殘民工維權 獲賠補償32萬元


中廣網成都5月2日消息(記者劉濤 巴中臺記者施政)日前,在外地打工的四川巴中農民工何永華,在巴中市農民工維權中心的幫助下,依法維權獲得32萬元賠償。

2012年元月,巴中籍民工何永華,從某項目部,承攬瞭山西長治市長子縣石哲鎮4#斜井的土石方開挖工程,隨即帶領20餘民工進場施工。其本人除現場指揮施工外,主要承擔爆破作業。3月16日,何永華在實施爆破過程中,因隧道墜落巨石砸中腰部,當場昏迷。事故發生後,何永華被送往太原市山大第二醫院救治。20天後,項目部為瞭節約費用,強制將何永華轉入太原市長城外科醫院進行康復性治療。30天後,項目部指派專人趕到醫院向受害者宣佈,何永華屬違章操作受傷,項目部不再承擔治療費。

何永華萬般無賴之下救助傢鄉政府。4月25日,巴中市農民工維權中心副主任王曉榮,到達山西長治市。

協調會上,項目部負責人聲稱,何永華系承攬工程的包工頭,由於他在爆破作業的過程中,違章操作,導致隧道墜落巨石砸傷自己,目前已花去醫藥費近10萬元,項目部已經做得仁至義盡瞭。

維權救助人員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條款之規定,進行反駁:何永華屬社會自然人,概不具有承包工程資格,何永華與項目部之間的承包關系均不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第三十二條: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規定,項目部明知何永華未經過專業培訓,也未取得《爆破員作業證》,但一直將爆炸物品發放給他,讓其從事爆破作業,項目部本身具有重大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項目部應承擔由於自身過錯,最終造成嚴重後果的賠償義務。

隨後,維權中心救助人員與施工項目部負責人,展開瞭為期兩天時間的“拉鋸式”談判。最終結果:項目部除全額承擔10萬元醫療費外,同時支付何永華一次性傷殘補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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