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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規定法院工作接受新聞媒體監督 


 

??? 中廣網北京12月23日消息(記者肖志濤)為進一步完善司法公開、公開聽證、輿論監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司法公開六項規定》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照規定對立案、庭審、執行、聽證等工作向社會公開,同時裁判文書和法院審判管理、案件進展情況、工作方針政策、法院活動部署、司法統計數據、重要研究成果等,也都要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

  向社會公佈人大、檢察機關、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監督情況,並實行過問案件公開,把過問案件置於當事人監督之下,納入訴訟程序之中,以有效防止不當干預的發生。下級法院遵循統一的指導意見,取代各自原有的內部文件。

  《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若干規定》進一步規範了媒體旁聽和採訪報道制度;明確人民法院新聞宣傳的統一管理部門和統一對外口徑,建立法院與新聞媒體及其主管部門固定的溝通聯絡機制,接受媒體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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