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迷你倉|Storage -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引爭議 專傢稱應引入競爭機制


  中廣網北京4月7日消息(記者 吳喆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3月31號,國傢版權局網站發佈公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第四十八條規定:作品使用費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收。對此,不少音樂人擔心:集體管理組織將變得更加強勢,最終攤薄著作權人收益。

  對此,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劉平回應稱:法定許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符合世界立法通例,可以進一步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修改草案”到底是保護瞭權益,還是攤薄瞭收益?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在使用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這意味著:如果旭日陽剛要唱汪峰的歌曲《春天裡》,需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交納使用費,由中國音著協將這筆費用轉交給汪峰方面。

  在中國唱片工作委員會理事、鳥人藝術CEO周亞平看來,第四十八條規定有兩點不妥。第一,使用費需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支付,違背市場規律。

  周亞平:人傢的獲酬權強制的給人訂瞭一個標準,本身私權利進入交易的領域裡的時候必然 是一個市場行為,我的作品有多少錢收入是根據作品的商業價值來確定的,但這裡,都是按照統一的價格給定瞭。你的收入標準事先就給你制訂瞭瞭,而且是行政手段制訂的,而不是市場行為。

  第二,規定由集體管理組織轉交使用費,集體管理組織或將變得更加強勢。

  周亞平:你還得隻能向集體管理組織要錢,集體管理組織肯定是最大的受益者瞭,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壟斷性越來越強,法條賦予它瞭很多權利。它甚至把著作權人的權利都拿來瞭。版權實際上被著作權管理組織給接管瞭。

  目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著協副總幹事劉平表示:法定許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符合世界立法通例。

  劉平:音著協不是保護唱片公司權益的組織,而是保護廣大原創作者個體著作權益的組織。法定許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不是中國的發明,而是各國的立法通例。因為廣大的使用者無從找到浩如煙海的詞曲作者,與他本人聯系來支付費用。隻能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轉付這個費用。(音著協)轉付這個費用,本身不存在會員和非會員的區別。

  不少音樂人都擔心,更加強勢的音著協會“趁火打劫”,收費時可能會分成創作人的收益。對此,參與草案制訂的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教授李明德建議:應適當引入競爭機制,著作權人有權委托其他組織轉付使用費。

  李明德:集體管理組織是一件好事,但是應當引入競爭機制。盡管詞曲作者把權力交給瞭音著協,音著協可以接受,但是詞曲作者自己可以再去發放許可可以再去發放許可收取費用。那麼還有比如說是音著協這樣的組織,可以有兩個到三個,形成一種競爭機制,更好的為權利人服務。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見當中,周亞平透露:中國唱片工作委員將會理性地對草案的提出意見,他認為草案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有修改餘地,而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應當刪除。

  周亞平:立法機關應當尊重從業人員的聲音,立法人員未必懂得這個行業的具體操作方式。這次草案中,很多法條是有沖突的。

  國傢版權局相關負責人近日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草案並不夠完善,歡迎各行業的人士仔細研讀,提出意見。

  其實,圍繞著作權法草案雖然產生瞭一些爭議,但是大傢都有一個共同的出發點,那就是尊重創作,維護知識產權。但是,用什麼樣的方法達到這個目的,還需要各方好好動動腦筋。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Storage 迷你倉
    全站熱搜

    Zoap_網頁設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